郑州合同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03857856
律师信息
王元治-郑州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王元治律师

  • 所属律所:

    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101202310612467

  • 电话:

    18903857856

  •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9号红达律师大厦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

涉外合同在哪里审判 签了假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来源:郑州合同律师
[导读]:  王元治律师,郑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

 王元治律师,郑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涉外合同在哪里审判

涉外合同在哪里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规定人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合同纠纷中,我们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知道关于管辖权的确定,这样对于原告来说才知道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涉外合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签了假合同怎么办

签了假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签的合同是假的,并且是一方故意造成的,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签了假合同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签的合同是假的,并且是一方故意造成的,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处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 2008-2020

郑州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